奏鸣曲和奏鸣曲式这两个概念可谓是相辅相依,彼此互相促进、发展前行。
奏鸣曲是一种多乐章器乐曲体裁,常用一件乐器独奏与钢琴重奏,一般由三四个相互对比的乐章组成。
奏鸣曲式是一种大型曲式,是奏鸣曲主要乐章常用的一种结构形式。它包含几个不同主题的呈示、发展和再现,以及特定的调性布局。由于它常用于奏鸣曲的第一乐章,并常用快板速度,所以也称为奏鸣曲第一乐章形式或奏鸣曲快板形式。
奏鸣曲是一种专为某种乐器而写的音乐。除了钢琴奏鸣曲以外,大多数的奏鸣曲都有钢琴伴奏,但也有巴罗克时期的三重奏鸣曲是为三件乐器而写的。回旋曲,古典时期一种节奏轻快的曲式。其中的主要乐段会与其他乐段轮替出现。回旋曲大多出现于协奏曲或奏鸣曲的终结乐章,但也会独立乐曲的形式出现。
中文名:奏鸣曲
外文名:Sonata
起源:欧洲文艺复兴后期的复调合唱
大约在18世纪中叶,奏鸣曲开始发生变化,随着古钢琴,特别是新式键盘乐器——钢琴的出现,键盘乐器在奏鸣曲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最终原来处于主导地位的弦乐让位于键盘乐器,钢琴成为奏鸣曲的主角,奏鸣曲终于演化成近代古典奏鸣曲的样式。
卡尔·菲利普·埃马努埃尔·巴赫在奏鸣曲体裁历史进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是一位重要的承前启后的人物。他是约翰·斯巴斯蒂安·巴赫的次子,共作有200首奏鸣曲(根据沃特凯恩的编目,键盘奏鸣曲——包括古钢琴、管风琴等有265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6首《铺路石》奏鸣曲和6首《维腾堡》奏鸣曲。
古典主义时期
海顿
海顿作有52首钢琴奏鸣曲。他与卡尔·菲利普·埃马努埃尔·巴赫创作风格的联系明显地表现于他的一些钢琴奏鸣曲中,如1767年的D大调、1771年的c小调和1773年的F大调奏鸣曲。他潜心研究巴赫的奏鸣曲,热衷于奏鸣曲快板乐章中主、副部主题统一的处理手法。与巴赫不同的是,海顿运用巴赫的经验完全是独立的,他发展了统一主题变型的方法,统一的主题之间挖掘出主题材料对比的可能性,并在奏鸣曲中确认了运用交响音乐发展的原则。
莫扎特
莫扎特的钢琴奏鸣曲和小提琴奏鸣曲总数为35首。其中为二手作的钢琴奏鸣曲有19首,为四手作的钢琴奏鸣曲有5首。35首钢琴奏鸣曲中,16首作于早期旅行音乐会时期(巴黎、伦敦、海牙),成熟的奏鸣曲作于维也纳时期。莫扎特的钢琴音乐折射出两个重要的历史发展进程:从击弦古钢琴和羽管键琴向钢琴的过渡以及古典三乐章奏鸣套曲的成形。
贝多芬
奏鸣曲演进的新阶段体现于贝多芬的作品中。贝多芬作有10首小提琴奏鸣曲、32首钢琴奏鸣曲。贝多芬的奏鸣曲大多为三乐章和四乐章的套曲。他从海顿和莫扎特处继承了奏鸣曲式,但只保持了其外形,对奏鸣曲式的各个部分都作了实质性的改革和演进。贝多芬对奏鸣曲式的充实首先表现为,加强了作为整个乐章运作动因的主部的作用,这种构想经常在乐章开头的乐节甚至在主题开头的动机中就已展示出来。在叙述副部时,以及处理副部与主部的关系时,贝多芬也以崭新的方式发展了在他之前确立的维也纳古典乐派的原则,例如主副部之间充分的对比在他第一首钢琴奏鸣曲中已经推进到结构布局的第一位。
浪漫主义时期
18至19世纪对奏鸣曲发展作有很大贡献的作曲家是舒伯特、肖邦、舒曼、勃拉姆斯和李斯特。
舒伯特
舒伯特作有23首钢琴奏鸣曲(1815年至1828年,包括6首未完成的作品)。在他的钢琴奏鸣曲中能感受到贝多芬创作的影响。然而他对这一体裁有独特的阐释。舒伯特诸多成熟的奏鸣曲的特点是:主题的范围宽广,抒情歌曲风格及乐队写法的注入,这些都为钢琴奏鸣曲这一体裁浪漫风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肖邦
肖邦作有3首钢琴奏鸣曲(1828-1844年),他的奏鸣曲在主题思想和发展的紧张度方面都到了交响乐的深度。
舒曼
舒曼创作的奏鸣曲包括:3首钢琴奏鸣曲,3首为青年写的钢琴奏鸣曲,3首位小提琴写的奏鸣曲。他的《升f小调钢琴奏鸣曲》(Op.11)等都体现了他在钢琴领域的成就。舒曼将他的“贯穿性组曲”的原则用于奏鸣曲式,加强了形象的对比性,在主题的多样化和统一性方面也都有很好的尝试。
勃拉姆斯
勃拉姆斯的奏鸣曲包括:3首钢琴奏鸣曲,3首小提琴奏鸣曲,2首大提琴奏鸣曲,2首单簧管奏鸣曲。他的小提琴及大提琴具有英雄、史诗的特点和浓郁的抒情倾向。其中第二和第三小提琴奏鸣曲、第二大提琴奏鸣曲和第三钢琴三重奏同为勃拉姆斯室内乐创作的高峰。他的钢琴奏鸣曲充满了精细的动机发展,复调织体的运用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
李斯特
李斯特虽只有一首钢琴奏鸣曲(b小调,1852年至1853年),其创作年代也与舒曼、勃拉姆斯相近,但具有革新性。他在创立新的单乐章交响诗的同时,把这一结构原则引入钢琴奏鸣曲,将套曲结构原则与单乐章的结构构思融合在一起,并且在标题性主导动机的发展、主题变形的运用等方面颇具代表性。
进入20世纪
在20世纪的音乐中,风格倾向的多样化也折射在奏鸣曲这一体裁中。例如巴托克使其具有协奏性以及民间音乐素材的运用;斯特拉文斯基、亨德米特是新古典主义的影响;在布列兹、潘德列茨基是用更先进的作曲技术类型和写作方法;在季先科、加累宁、谢德林等的奏鸣曲中都对这一体裁的继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古典奏鸣曲包括四个乐章。第一乐章是奏鸣曲式快板;第二乐章是抒情慢板,常采用三部曲式、变奏曲式、第三乐章是小步舞曲或谐谑曲,常采用复三部曲式;第四乐章是快速的终曲,常采用回旋曲式或奏鸣回旋曲式。
维也纳古典作曲家所作的奏鸣曲大多是三个乐章的套曲,比起四个乐章的奏鸣曲来,省去的主要是第三乐章(小步舞曲或谐谑曲);也有省去第二乐章(慢板)的,如莫扎特的《降E大调钢琴奏鸣曲》(KV282)和贝多芬的第六、第九、第二十八钢琴奏鸣曲;省去第一乐章的作品比较少见,如莫扎特的《A大调钢琴奏鸣曲》(KV331)和贝多芬的第十三、十四钢琴奏鸣曲。有一些三乐章的奏鸣曲式把四乐章奏鸣曲的两个中间乐章(或中间乐章与末乐章)合并成一个乐章,如贝多芬的《G大调钢琴奏鸣曲》(Op.14的第2首);包含两乐章的奏鸣曲很有可能是一个乐章一身而二任,如贝多芬的《G大调钢琴奏鸣曲》(Op.49的第2首)。
李斯特的《b小调钢琴奏鸣曲》只有一个乐章,但结构庞大,音乐形象和速度、节拍变化频繁,并系统地运用主题变形的手法,虽是单乐章的奏鸣曲,却包含着奏鸣套曲的因素。现代作曲家所作的奏鸣曲,很多是像李斯特一样的单乐章奏鸣曲。
1.贝多芬《G大调第十六钢琴奏鸣曲》(1801年)
2.肖邦《b小调第三钢琴奏鸣曲》(1844年)
3.贝多芬《月光奏鸣曲》(又名升c小调第十四钢琴奏鸣曲)(1801年)
4.普罗科菲耶夫《降B大调第七号钢琴奏鸣曲》(1943年)
5.莫扎特《A大调钢琴奏鸣曲K331》(1778年)